一、高等学校可否作为融资主体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从政策上来讲,高等院校可以作为合格银行融资主体。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为合理控制高校债务规模,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各地区都相继出台了债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如 2011 年广东省教育厅出台的《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了高校银行贷款审批范围、审批程序、申请材料等,只有通过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后,才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在 2014 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基础上,2015 年、2017 年分别针对政府一般债券和政府专项债务制定了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将新举借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综上,高校可作为银行融资主体,但融资需纳入预算管理且需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即央属高校教育部批准、地方高校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隐债以来高校融资难问题凸显
债务政策持续收紧,高校债务规模受到严格监控,2010 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明确规定要严格控制新增贷款,降低债务规模。
因《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财产不得抵押,高校融资在实务操作中过去往往通过地方政府担保形式进行,从而满足高校融资并减轻政府教育投资短期压力。
但此形式的高校融资在2018年后基本戛然而止,主要是因为2018年中发27号文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做出了最明确的定义: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即地方政府无法通过未纳入预算的担保协助高校融资。
高校即无法抵押也无法获得政府担保,同时还受到预算管理审批压力及压减负债指标,所以自2018年后,高校的银行融资道路很难走了,其基建及设备购置也因此受限。
三、本次设备更新贷款的特殊之处
本次设备更新贷款填报方式为逐级上报后下发,类似于核准制。本次设备更新贷款由高校向主管部门或发改委报送项目清单及融资需求,经审核报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审定后,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库下发给银行,由银行与高校对接,提供融资服务。相当于本次融资预算需求直接获得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且经费由银行贷款替代政府拨款解决,也缓解了政府的支出压力。
所以本次设备更新贷款解决了高校在日常经费、融资需求报送时放不开手脚的问题,涌现出高校的大量融资需求,且获得批准。将有助于高校在设备更新贷款政策下,满足其融资需求,尽快升级补充相应设备、淘汰超期服役设备等。
另,从目前公开信息看到的项目案例,本次学校领域的设备更新贷款总额是大于医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