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年初开始,笔者陆续接到多名聚龙股份(300202)股民的咨询,咨询内容是能否向其索赔。针对这项咨询,团队成员开展了研究工作,现把团队的初步研究成果形成文字分享给有需要的朋友:
一、 背景
1.
导火线
2021年7月13日,聚龙股份(该公司发布公告前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柳永诠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辽证调查字202172号、202173号、202174号),立案的理由是涉嫌披露信息违法违规。
2.
违法违规事实确认
2023年1月4日,聚龙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上述处罚决定显示聚龙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玉泉米业、生态农业、集佳科技累计贷款金额286,100万元,聚龙股份3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向银行资产池注入定期存单等资产,以资产池内的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柳永诠及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29,966万元,其中柳永诠以领取调试币的名义占用资金22,011万元,生态农业通过供应商转账占用资金7,955万元。
二、 股民可以依法索赔
笔者认为股民可以索赔,理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已经确认定聚龙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违法事实,且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在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之日,交易量及股价发生了明显变化,符合索赔的“重大性”条件。
目前已有多名投资者向沈阳中院起诉向聚龙股份索赔,目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三、“三日一价”的确定
1.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8月1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16年8月至12月底,聚龙股份相关子公司为其关联公司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5,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3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规定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事项。
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自认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开始实施首次关联交易行为,因此2016年8月18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2.
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1年4月12日
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首次揭露公司数次关联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规》第八条规定,该日属于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因此该日为揭露日。
3.
虚假陈述基准日和基准价格
根据笔者团队的推演,基准日为2021年5月6日,基准价格为6.5元。
(1) 法律依据
《虚假陈述新规》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2) 推演过程
A.
基准日
换手率=(成交量/当时的流通股股数)×100%,因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19:13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次日即2021年4月13日股价直接下跌17.62%,初步判断应当是当日闭市之后发布的信息,因此以2021年4月13日作为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推算,至2021年5月6日即第14个交易日股票换手率累计达102.88%,则2021年5月6日为基准日。下表为揭露日至暂定基准日期间公司的历史交易数据:
基准价=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如果以2021年4月13日作为揭露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则基准价为:89.11➗14=6.365元。
《虚假陈述新规》第二十六条: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虚假陈述新规》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包括该日;所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该日。
故,应当从2021年4月12日起(包含该日)起计算基准日与基准价,至2021年5月6日即第14个交易日股票换手率累计达110.41%,则2021年5月6日为基准日。基准价为6.5元/股。
一、 索赔期间
符合在2016年8月18日(含该日)至2021年4月12日(不含该日)买入且在2021年4月12日(含该日)至2021年5月6日(不含该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
二、 损失计算
1.
股民可索赔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2.
本案属于诱多型陈述,故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可索赔证券的数量+(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基准价)×基准日之后持有的可索赔证券的数量。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根据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相应可以计算出结果,在此不再展开。
三、 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
本案的诉讼时效截止于2024年5月12日,管辖法院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 重要提示
聚龙股份已于2022年7月1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曁摘牌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于2022年7月4日被摘牌。目前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证券简称:聚龙3(400106)。
五、 结论
本案目测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数量较大,预计累计将发生巨额索赔金额。基于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可以得出“越早索赔的股民获得实际赔偿的几率越大”的结论。
(提示:团队原创,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下图为*ST聚龙历史交易明细节选
日期 |
开盘 |
最高 |
最低 |
收盘 |
成交量 |
成交额 |
成交笔数 |
换手率 |
|
21/4/12 |
8.11 |
8.55 |
8.1 |
8.4 |
322913 |
270398208 |
21565 |
7.53 |
揭露日 |
21/4/13 |
6.72 |
7.32 |
6.72 |
6.92 |
584031 |
404381280 |
32643 |
13.62 |
|
21/4/14 |
6.78 |
6.84 |
6.4 |
6.51 |
389439 |
256941008 |
25299 |
9.08 |
|
21/4/15 |
6.53 |
6.98 |
6.47 |
6.62 |
387318 |
260030128 |
26778 |
9.03 |
|
21/4/16 |
6.52 |
7.05 |
6.4 |
6.93 |
399963 |
271565184 |
31492 |
9.33 |
|
21/4/19 |
6.92 |
7.23 |
6.8 |
7.01 |
388145 |
274201312 |
35370 |
9.05 |
|
21/4/20 |
7.13 |
7.16 |
6.83 |
6.84 |
265548 |
184003168 |
25491 |
6.19 |
|
21/4/21 |
6.84 |
7.1 |
6.74 |
6.79 |
247959 |
171139120 |
20727 |
5.78 |
|
21/4/22 |
6.8 |
6.85 |
6.63 |
6.72 |
240504 |
161746880 |
21119 |
5.61 |
|
21/4/23 |
6.68 |
6.69 |
6.43 |
6.47 |
197328 |
128412688 |
20526 |
4.6 |
|
21/4/26 |
6.5 |
6.5 |
6.24 |
6.24 |
210304 |
133432448 |
20610 |
4.9 |
|
21/4/27 |
6.21 |
6.55 |
6.12 |
6.51 |
265064 |
169561648 |
20878 |
6.18 |
|
21/4/28 |
6.4 |
6.47 |
6.17 |
6.19 |
208771 |
131306640 |
17422 |
4.87 |
|
21/4/30 |
4.95 |
4.95 |
4.95 |
4.95 |
16536 |
8185320 |
928 |
0.39 |
|
21/5/6 |
4.07 |
4.8 |
3.97 |
4.41 |
610909 |
257133552 |
29912 |
14.25 |
基准日 |